(2017)内07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明楼与季国峰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楼,季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楼,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图里河林业局酒厂买断工人,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季国峰,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李明楼诉季国峰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楼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刑终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443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季国峰无存款、无房产,因季国峰暂时无执行能力,向本院承诺每月给付200元直至付清纠纷款止,李明楼对此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