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沈丽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73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丽珠,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丽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丽珠及其辩护人张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曾国鸿(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花园02号开设“鸿万棋牌室”,该棋牌室利用特制自动麻将机,以“百变红中”的胡牌规则开设赌场。被告人沈丽珠为该赌场股东之一,并负责棋牌室全面运营工作。方某、曾某、梁某1(均另案处理)受雇为赌场工作人员,分别从事安排赌客、管理服务员以及为促使赌博顺利进行而临时顶替不够人数的麻将台参与赌博的行为。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17日,“鸿万棋牌室”共非法获利1032583元人民币。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沈丽珠。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丽珠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丽珠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时提出,棋牌室经营期间其本人的收入总共为88000元而不是侦查阶段算出的94000元,2017年3月份的薪水因为亏本还没有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沈丽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坦白;2.“鸿万棋牌室”在2017年2月底已转让给佘孝恩,由佘孝恩接手实际经营,且在2017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佘孝恩,营业执照名称也变更为“万家乐棋牌室”,被告人沈丽珠此时只是负责相关的交接工作,期间未收到佘孝恩的任何钱财(包括工资),因此2017年3月之后“万家乐棋牌室”的经营收入122871元不应算入被告人沈丽珠“非法获利”的金额内,且被告人沈丽珠只是“鸿万棋牌室”的小股东,占股份的8%,其不应对“鸿万棋牌室”经营期间(即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2月底止)的全部经营收入909712元承担责任,被告人沈丽珠也从来没有从“鸿万棋牌室”分得任何红利;3.被告人沈丽珠未有犯罪前科,是初犯;4.被告人沈丽珠已当庭认罪,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沈丽珠的行为并未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从其获利情况以及所占有的份额、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均不属情节严重的范畴,而且现行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沈丽珠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曾国鸿(另案处理)利用其租赁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102号(即昌盛花园02号)商铺开设“鸿万棋牌室”。该棋牌室实行24小时营业,利用特制自动麻将机并提供筹码、用于抽水的VIP卡等工具设备,以“百变红中”的胡牌规则开设赌场。被告人沈丽珠为该赌场股东之一,并负责棋牌室全面运营工作。方某、曾某、梁某1(均另案处理)受雇为赌场工作人员,分别从事安排赌客、管理服务员以及为促使赌博顺利进行而临时顶替不够人数的麻将台参与赌博的行为。此外,该棋牌室还雇请了收银员、服务员及水吧(厨房)工作人员等十余人,实行考勤管理。2017年2月27日,曾国鸿解除上述商铺租赁协议,之后将“鸿万棋牌室”转让给佘孝恩(另案处理)经营。2017年3月9日,佘孝恩以该商铺为住所地登记成立“珠海市拱北万家乐棋牌室”,并仍按原有赌博方式经营。此后,被告人沈丽珠仍担任管理人员并负责棋牌室的交接工作。按照“鸿万棋牌室”用于记录抽水营业额的电脑收费系统统计,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17日,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32583元(其中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的非法获利为人民币909712元)。2017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黎某等23人(均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沈丽珠,并从该赌场查获现金人民币25000元、麻将机15台、麻将牌15副以及电脑主机、显示器等其他物品和文件一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丽珠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梁某1、曾某、杨某1、陈某1、邓某、韩某、龚某、蔡某、黎某、乔某、胡某1、奚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欧某、梁某2、苏某、胡某2、罗某、宋某、易某、肖某、陈某3、廖某、杨某2、曹某、文某、吴某、刘某、甘某、唐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商铺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商铺协议书、陈某2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签约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鸿万棋牌室收费系统查询截图、打印纸质版收费数据,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及户籍、人口信息,现场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光碟十九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沈丽珠违法所得金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沈丽珠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在鸿万棋牌室的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6年11月开始还有“顶脚”工资6000元,其有鸿万棋牌室8%股份,但没有分红。对于2017年3月份的工资是否已经收到,被告人沈丽珠前后供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鸿万棋牌室股东分红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沈丽珠2017年3月份的工资发放和领取情况,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沈丽珠的违法所得为庭审时供述的88000元。二、关于被告人沈丽珠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将开设赌场罪从原来的赌博罪中分立出来作为单独罪名,并增设了“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此后,2010年8月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4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先后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对于利用纸牌、麻将等赌具开设实体赌场的案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两个《意见》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开设实体赌场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意见》的规定。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意见》以外其他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沈丽珠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开设赌场的时间和地点来看。被告人沈丽珠伙同他人于2016年8月起以棋牌室名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至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持续时间长达7个多月。开设赌场的地点位于临近澳门、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拱北口岸地区,并且实行24小时营业,以便吸引更多人员参赌。第二,从经营规模和犯罪组织性来看。“鸿万棋牌室”雇佣人员达十余人,分工较为明确(包括主任、监场、“顶脚”、收银员、服务员、厨工等),员工上班实行考勤管理,表明具有一定的组织严密性。棋牌室设有用于赌博的麻将机15台,2017年3月17日查获当日就抓获参赌人员20余名,其经营规模较大。第三,从赌博方式和专业化程度来看。“鸿万棋牌室”采取有别于传统麻将娱乐打法的“百变红中”胡牌规则,以便赌客更快胡牌,赌场更快抽水(每盘麻将一般三分钟左右可以打完),赌博属性更突出,并不具备传统麻将的消遣性和群众娱乐性。同时,“鸿万棋牌室”提供筹码、用于抽水的VIP卡等专门工具设备(赌客需要用现金换成筹码进行赌博,打完麻将时可以用筹码兑换成现金,每打一局麻将必须通过棋牌室提供的VIP卡刷卡抽水后才能开始下一局麻将赌博),并且安装了防止赌客打麻将时作弊的监控设备,其专业化程度较高。第四,从非法获利金额和涉赌资金量看。被告人沈丽珠供述,棋牌室平均每天抽水金额在5000元至6000元。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期间棋牌室每天抽水营业额大概6000元至10000元。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工作期间棋牌室每天抽水盈利基本维持在13000元。证人杨某1(收银员)的证言证实,棋牌室前段时间生意不太好时每天抽水6000元至7000元,生意好些每天都可以抽水10000多元。“鸿万棋牌室”用于记录抽水营业额的电脑收费系统统计出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1032583元,也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基本相印证。此外,仅2017年3月17日当天公安机关从赌场缴获的赌资就有25000元,23名参赌人员陈述用于兑换筹码及购买VIP卡的资金在500元至4000元不等,足见其涉赌金额较大。第五,从被告人沈丽珠的地位作用看。被告人沈丽珠在“鸿万棋牌室”经营期间作为股东之一,负责全面运营工作(包括管理棋牌室、管理员工、照顾客人以及人员招聘等工作)。2017年3月9日之后,其虽然不再作为棋牌室股东,但仍属于主要管理人员。而且,被告人沈丽珠的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88000元,也远高于棋牌室一般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沈丽珠应对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综上,被告人沈丽珠开设赌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丽珠的行为并未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沈丽珠的量刑情节问题。被告人沈丽珠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丽珠在“鸿万棋牌室”所占股份较小,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棋牌室的非法获利全部由其本人收取和支配,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所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丽珠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丽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财物中,现金人民币25000元属于赌资,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2部、硬盘录像机1台、考勤机1部、POS机2部、充值卡器3个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登记本6本、考勤卡48张、营业执照1本、工资表4份、《鸿万棋牌娱乐城百搭红中王牌例规则》1张、VIP卡364张、协议书4份、《鸿万棋牌室当天营业额》(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以及筹码卡2859张,属于涉案证据材料,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保管。根据被告人沈丽珠的犯罪事实以及前述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丽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丽珠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25000元以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2部、硬盘录像机1台、考勤机1部、POS机2部、充值卡器3个(详见扣押清单),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永威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陆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