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900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胡倩,职员。被申请人:李蕾,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费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消费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李蕾价值183,839.47元财产。消费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83,839.47元财产责任担保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消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蕾价值183,839.47元财产。案件申请费1440元,由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严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