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63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法定代表人:夏胜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萱,张梓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贵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