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李柏明、王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李柏明,王凤莲,王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3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商北新村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桂斌,机构代码:67421973-8被告:李柏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王凤莲,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王炬,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李柏明、王凤莲、王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