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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54号原告王某1,男,1972年8月23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某2,男,1964年7月9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喜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