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54号原告王某1,男,1972年8月23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某2,男,1964年7月9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喜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