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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40号罪犯王昌,男,1998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1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昌本次于2017年3月1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