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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与黄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黄家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685号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龙腾街6号。经营者:周才奕,男,1967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横县。被告:黄家满,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与被告黄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叶炳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