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忠荣与黄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荣,黄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98号原告:蒋忠荣,男,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运财,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代国,男,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蒋忠荣与被告黄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蒋忠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忠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