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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春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晓春,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建政,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春及辩护人洪建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吴晓春开始接触瑞士API公司的黄凯杰等人,决定在中国大陆发展成员,开拓该公司外汇投资项目。被告人吴晓春以API公司发展下线有返佣的规则,不断地发展下线投资人:其于同年9月在上海发展孙某2(已诉)等人为下线,2014年1月孙某2发展王某1(已诉)等人为下线,同年3月王某1发展汪某(已诉)等人为下线,2014年3月份,汪某发展吴某1(已诉)为下线。被告人吴晓春在宣传该API投资项目回报率高、风险可控的同时,还介绍了发展下线的返佣回报:介绍人如果成功介绍下线进入该投资项目,可从直接下线的每日交易中获取每单每手交易一次2美元的佣金收入,间接下线获取的佣金随着层级的递增逐渐减少之类的规则。2014年5月,在被告人吴晓春以及孙某2、王某1、汪某等人的教唆和帮助下,吴某1将该项目引进至瑞安,在瑞安发展下线,通过面谈、电话、微信、举办餐会、组织出境活动等方式鼓动他人参与该投资活动。2014年9月13日吴某1在瑞安国际大酒店专题设宴(称餐会)进行推广和宣传该外汇投资项目,王某1和汪某从上海特地赶来帮助吴某1举办这次餐会活动,与会者达四五十人。被告人吴晓春为该次餐会向API公司申请了讲师王某2(已诉)到瑞安国际大酒店向与会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API公司的结构、运行情况,声称投资回报率高而风险可控等内容。且在餐会后,被告人吴晓春向API公司申请报销了这次餐会的费用。另外,在上线被告人吴晓春以及孙某2、王某1、汪某的组织帮助下,吴某1先后两次分别于2014年7月和12月组织瑞安籍投资人去香港、新加坡参加瑞士API公司组织的学习会、周年庆典。其间,吴某1还建立专门投资交流微信群的方式与瑞安籍投资人进行投资交流,传递从被告人吴晓春处获得的API公司的宣传信息。通过上述活动宣传,为瑞士API公司聚集了众多的瑞安籍投资者和大量的投资款。2015年1月6日,瑞士API公司声称受到黑客攻击,全国数以万计的投资人的巨额投资款被强制清零,同年5月,该投资软件无法打开,至此全部投资款都化为乌有,其中包括瑞安投资人李某等46人的投资款共计800余万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晓春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晓春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晓春对上述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不清楚吴某1在瑞安开餐会,亦没有参与瑞安投资者的介绍投资、开户等事项。辩护人洪建政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API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的资金后卷款逃走,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吴晓春作为投资人,没有参与API公司卷款行为;2、被告人吴晓春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对象不特定性和高额回报的利诱性特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法院认定吴晓春构成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从犯作用、初犯、偶犯、曾为社会做出贡献等情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吴晓春开始接触瑞士API公司的黄凯杰等人,决定发展成员,开拓该公司外汇投资项目。被告人吴晓春以API公司发展下线有返佣的规则,不断地发展下线投资人:其于同年9月在上海发展孙某2(已诉)等人为下线,2014年1月孙某2发展王某1(已诉)等人为下线,同年3月王某1发展汪某(已诉)等人为下线,2014年3月份,汪某发展吴某1(已诉)为下线。被告人吴晓春在宣传该API投资项目回报率高、风险可控的同时,还介绍了发展下线的返佣回报:介绍人如果成功介绍下线进入该投资项目,可从直接下线的每日交易中获取每单每手交易一次2美元的佣金收入,间接下线获取的佣金随着层级的递增逐渐减少之类的规则。2014年5月,在被告人吴晓春以及孙某2、王某1、汪某等人的教唆和帮助下,吴某1将该项目引进至瑞安,在瑞安发展下线,通过面谈、电话、微信、举办餐会、组织出境活动等方式鼓动他人参与该投资活动。2014年9月13日吴某1在瑞安国际大酒店专题设宴(称餐会)进行推广和宣传该外汇投资项目,王某1和汪某从上海特地赶来帮助吴某1举办这次餐会活动,与会者达四五十人。被告人吴晓春为该次餐会向API公司申请了讲师王某2(已诉)到瑞安国际大酒店向与会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API公司的结构、运行情况,声称投资回报率高而风险可控等内容。且在餐会后,被告人吴晓春向API公司申请报销了这次餐会的费用。另外,在上线被告人吴晓春以及孙某2、王某1、汪某的组织帮助下,吴某1于2014年7月和12月组织瑞安籍投资人去香港、新加坡参加瑞士API公司组织的学习会、周年庆典。其间,吴某1还建立专门投资交流微信群的方式与瑞安籍投资人进行投资交流,传递从被告人吴晓春处获得的API公司的宣传信息。通过上述活动宣传,为瑞士API公司聚集了众多的瑞安籍投资者和大量的投资款。2015年1月6日,瑞士API公司声称受到黑客攻击,全国数以万计的投资人的巨额投资款被强制清零,同年5月,该投资软件无法打开,至此全部投资款都化为乌有,其中包括瑞安投资人李某等46人的投资款共计842.86万元人民币和11.1818万美金(折合人民币78.2726万元),取回55.8026万元人民币,2.55万美金(折合17.85万元)。1、李某投资28万元,取回8.48万元;2、季某1投资7万元,取回2.3626万元;3、梁某1投资126万元,取回10万元;4、梁某2投资7万元;5、黄某2投资21万元,取回3.3317万元;6、黄某3投资7万元;7、王某6真投资14万元;8、王某4投资7万元;9、陈某1投资7万元;10、薛某1投资7万元;11、戴某1投资7万元;12、胡某1投资7万元;13、刘某投资7万元,取回1.44万元;14、包某2投资7万元;15、翁某投资7万元;16、陈某8投资7万元;17、程某投资7万元;18、林某1投资7万元;19、胡某2投资77.31万元,取回3万元左右;20、林某2(戈某经手)投资103.25万元,取回15.63万元;21、赵某投资7万元,取回2000美元;22、汤某投资21万元,取回2万元;23、黄某4投资7万元,取回2500美元;24、林某3投资14万元,取回8万元;25、曾某1投资7万元;26、洪某(季某2经手)投资7万元;27、曾某2投资7万元;28、戴某2投资7万元,取回0.77万元。29、薛某2投资7万元,取回0.8万元;30、彭某投资7万元;31、何某投资7万元;32、王某5投资7万元;33、陈某2投资7万元;34、胡赛前投资7万元,取回3000美元;35、诸某投资7万元;36、陈某3投资21.5万元;37、池某投资77万元人民币、8.99万美金,取回1.8万美金,并代他人垫资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冯美华14万元、阮惠芬11218美金、吴某210700美金、钱某7万元、李建锡7万元、陈某77万元、池劲松7万元、池仁亮7万元、刘玲玲7万元(刘玲玲自己又投资3.8万元)、高国珠7万元。38、项某投资7万元;39、陈某4投资7万元;40、陈某5投资7万元;41、郑某投资7万元;42、方某投资7万元;43、陈某6投资7万元;44、潘某,4投资21万元;45、吕某投资7万元;46、徐某投资7万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晓春于重庆江北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晓春家属退出人民币11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人孙某2、王某1、汪某、吴某1、王某2、陈某7、吴某3、李某、季某1、梁某1、梁某2、黄某2、黄某3、王某6真、陈某1、薛某1、戴某1、胡某1、刘某、包某2、翁某、陈某8、程某、林某1、胡某2、戈某、赵某、汤某、黄某4、林某3、曾某1、季某2、曾某2、戴某2、薛某2、彭某、何某、王某5、陈某2、胡某3、诸某、陈某3、池某、项某、陈某4、潘某,4、吕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部内部电报《关于对API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对API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开展相关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瑞安籍投资人名单、住宿记录、航空入港离港人员信息、铁路旅客购票信息、银行对账单、领奖照片、情况说明、银行转账信息、投资风险书、API账户页面、客户开户申请书、客户协议书、API公司返佣金列表、返佣计划、API公司宣传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MT4软件截屏、MT4自动交易软件用户协议、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关于被告人吴晓春的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认在2014年间孙某2、王某1向其要求举办餐会,其向公司的凯杰申请,获得批准;证人吴某1证明应孙某2、王某1要求在2014年9月在瑞安举办餐会;证人孙某2证明其报销餐会费,交给王某1,证人王某1的证言亦证明参与瑞安餐会并报销参会费,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晓春辩解没有参与瑞安投资人的开户等事项,但同时承认因工作忙,将本由自己负责的事项交代给孙某2处理,故是否直接参与开户、提供账号事项,不影响其在吸收瑞籍投资人投资中的作用;且证人吴某1、孙某2、王某1均证实被告人吴晓春对发展的下线有提供公司账号等行为,故被告人吴晓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春积极宣传推广API公司外汇投资项目,促成投资者将投资投向境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鼓动或介绍他人向境外投资,具有非法性;通过教唆、帮助其下线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微信、开餐会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宣传该公司的投资项目,具有公开性;被告人等宣传投资有月息6-8%高额回报,同时宣传发展下线还可以以佣金的形式进行返利,具有高额回报利诱性;被告人在得知其发展的下线向他人等不特定的人员积极宣传投资,仍然积极提供公司账号等行为,具有放任的故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晓春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晓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晓春继续共同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37.48万元;被告人吴晓春已退赔的人民币110万元,发还给各投资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刘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