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许宜香、黄音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许宜香,黄音模,王正彬,应奇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63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东兴市交警旁)。负责人:龙先伟,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许宜香,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被告:黄音模,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被告:王正彬,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应奇儒,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许宜香、黄音模、王正彬、应奇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林审 判 员  韦少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