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卷声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卷声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卷声,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城广水市。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诉(2017)15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卷声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某、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卷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卷声在未被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广水市关庙镇“汇隆家园”小区的家中私设诊所以及外出在该镇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在广水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9月9日对其非法行医行为下达三次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人张卷声仍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7年4月20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张卷声现场查获,并于当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被告人张卷声向公安机关退出其非法行医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卷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经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处罚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张卷声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卷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张卷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件移送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情况说明、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两份、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广水市卫生局执法档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据保全清单;2.证人陈某、刘某、张某证言;3.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张卷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卷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处罚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卷声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张卷声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卷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交公安机关暂收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