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李良臣、孟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李良臣,孟伟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671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杨永庆,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臣,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伟亚,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杰诉被告李良臣、孟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杰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张杰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