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管峰,李涤非,陈驹,陈文钧,扬州市广陵区三乐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施桥镇贵宇广场101幢139室。被执行人:陶玲,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42号。被执行人: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588号(壹位商业广场)。被执行人:管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涤非,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陈驹,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陈文钧,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三乐网吧,住所地扬州市彩衣街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管峰、李涤非、陈驹、陈文钧、扬州市广陵区三乐网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文进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