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灵朝与王留年、王乐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灵朝,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留年,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乐乐,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刘灵朝与王留年、王乐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乐乐于2017年7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灵朝案件款38080元,被执行人王留年于2017年7月1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灵朝案件款38080元,申请执行人刘灵朝出具结案证明,同意被执行人王乐乐、王留年按照(2017)豫04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