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某1与被告李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李某1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206号原告:冯某1,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某1,男,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李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