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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某1与被告李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李某1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206号原告:冯某1,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某1,男,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李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