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晓与刘文龙、马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刘文龙,马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36号之一原告:何晓,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文龙,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被告:马洁,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原告何晓诉被告刘文龙、被告马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晓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何晓负担。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员孙国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