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金燕、隋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燕,隋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燕,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隋长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梁金燕与被执行人隋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荣成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隋长生支付梁金燕欠款48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隋长生银行存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