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玉娄、王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娄,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60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娄。被执行人王金刚。申请执行人吴玉娄与被执行人王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93118.22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表示在就保险问题进行协商,申请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