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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延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延钊,滕公江,滕培才,滕培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32号申请人1:胡延钊,男,生于1996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2:滕公江,男,生于1950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3:滕培才,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4:滕培云,女,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高官寨镇马庄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延钊与滕公江、滕培才、滕培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经交警吴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胡延钊赔偿滕公江、滕培才、滕培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已支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二、滕公江、滕培才、滕培云与胡延钊达成谅解。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延钊与滕公江、滕培才、滕培云于2017年7月18日交警吴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