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李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022号原告: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东侧前园段假日大厦七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8424M。法定代表人:苏雷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影,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