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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均与被告胡安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均,胡安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1271号原告:罗明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浩,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的儿子。被告:胡安发,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罗明均与被告胡安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胡安发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罗明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明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4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受雇于被告,在万年场9-1、双流龙桥、空港百叶三个工地合计欠安装费42000元。原告一直工作到2015年12月底,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迟几天一次付清。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被告胡安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15年7月起雇请原告在成都市万年场、双流、空港百叶三个工地从事安装劳务工作,2015年12月原告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2016年3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罗明均安装费万年场9-1、双流龙桥、空港百叶三个工地合计42000元,胡安发”。但被告至今未将所欠劳务费42000元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原、被告身份证、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后,应当收取全部劳务费,被告不将劳务费全部付给原告具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向原告付清所欠劳务费42000元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明均支付劳务费4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胡安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