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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杨、王志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杨,王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沈杨,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志美,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杨与被执行人王志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4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