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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梅三红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三红,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1号原告:梅三红,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忞麟,湖北哲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婷,湖北哲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三红与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三红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梅三红负担。审 判 长  王 俐审 判 员  唐革新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