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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荆晓丹诉被告张波、樊文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新渠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晓丹,张波,樊文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新渠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70号原告:荆晓丹,女。被告:张波,男。被告:樊文英,女。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新渠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晓丹诉被告张波、樊文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新渠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荆晓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晓丹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晓丹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