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6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包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智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