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华与隋广春、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隋广春,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隋广春、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隋广春、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通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财产调查工作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李 建 军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