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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432王斌与徐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达,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杜长兵,江苏天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斌与被上诉人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斌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