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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晶晶与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黄晶晶,女。委托代理人黄德福,男。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宝光,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磊,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晶晶与被告葫芦岛市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晶撤回起诉。诉讼费6837.00元,由原告黄晶晶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