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孔庆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颖,东海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葛城浩,东海县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团林村。法定代表人:郝小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东人社察理字(2016)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苏072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4月11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