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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来建、兰国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来建,兰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丁来建,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兰国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来建与被执行人兰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变现处置外,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