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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宏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宏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94号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崔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宏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沙孝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宏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