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海泉与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泉,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7419号原告:郭海泉,男,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盛,男,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郭海泉与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郭海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