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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琼、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7078477-X。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3791-2。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6611-3。法定代表人余鸿之,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指定我院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1870.4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的收入740187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3722.2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3613722.2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