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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永新与韩少华、绳永怀、智深、白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新,韩少华,绳永怀,智琛,白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新,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安四巷被执行人:韩少华,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北环中路被执行人:绳永怀,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北被执行人:智琛,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北环东路被执行人:白云海,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南路申请执行人李永新与被执行人韩少华、绳永怀、智琛、白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白云海在银行的存款1623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绳永怀在银行的存款16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