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国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国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国映,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F3762783-4。负责人:宋宏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员工。上诉人熊国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国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国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熊国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秋审判员 王晶晶审判员 谢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