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世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军,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长垣县赵堤村。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8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赵世军酒后无证驾驶豫G×××××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鲁河镇前南孟村的南北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世军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45.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濮阳县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查获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军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世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赵世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赵世军有前科,可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赵世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扣除先行羁押七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