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尚方平与肖德舟、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方平,肖德舟,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79号申请人:尚方平,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大道东路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2********。被申请人:肖德舟,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21世纪花园*栋**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4********。被申请人:刘晓梅,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21世纪花园*栋**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9********。申请人尚方平与被申请人肖德舟、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方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德舟、刘晓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尚方平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方平的申请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德舟、刘晓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