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素贞与罗万胜、罗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素贞,罗万胜,罗秋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814号原告:邱素贞,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万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罗秋妹,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邱素贞与被告罗万胜、罗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邱素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素贞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邱素贞负担。审 判 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罗丽敏书 记 员 罗明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