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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素贞与罗万胜、罗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素贞,罗万胜,罗秋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814号原告:邱素贞,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万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罗秋妹,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邱素贞与被告罗万胜、罗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邱素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素贞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邱素贞负担。审 判 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罗丽敏书 记 员 罗明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