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5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钟贤文、罗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钟贤文,罗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县。负责人:周国建。被执行人:钟贤文,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罗志芳,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钟贤文、罗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志芳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罗志芳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锦支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