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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志福与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487号原告:蔡志福,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凡,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原告蔡志福与被告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蔡志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志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志福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