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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505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香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505号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花溪路199号3115室。法定代表人:茆春梅,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正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香超,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香超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