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银珠与袁济雄、温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银珠,袁济雄,温尾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6民初328号原告:赖银珠,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平(赖银珠之女),住柘荣县。被告:袁济雄,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告:温尾珠(袁济雄之母),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赖银珠与被告袁济雄、温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济雄、温尾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银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济雄、温尾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双方当时约定1.5%计算),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还款日止,现计算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共6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袁济雄、温尾珠因修缮房子需要,向赖银珠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袁济雄支付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的利息12000元,2016年1月26日支付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20000元。此后经多次向袁济雄、温尾珠催讨借款及利息,袁济雄、温尾珠均拒不偿还。故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袁济雄未作答辩。温尾珠辩称,是其子袁济雄通过游登矫向赖银珠借款的。游登矫能证明2016年1月26日转账的20000元款系还本金而非利息。现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所欠余款180000元及利息要求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11月2日、2014年8月19日,由担保人游登矫经手,赖银珠分别出借80000元、120000元给袁济雄修缮房屋,袁济雄、温尾珠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为方便计息,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2日。此后,袁济雄分别于2014年10月4日、2014年11月2日、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2日四次转账3000元利息给赖银珠。2016年1月26日,担保人游登矫在场,证明温尾珠偿还赖银珠借款本金20000元。而后,经赖银珠多次向袁济雄、温尾珠催讨借款及利息,无果。赖银珠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赖银珠与袁济雄、温尾珠之间的借贷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袁济雄、温尾珠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审庭中,赖银珠确认了温尾珠于2016年1月26日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现尚欠其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2日)。赖银珠诉求袁济雄、温尾珠偿还借款1800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袁济雄、温尾珠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袁济雄、温尾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银珠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袁济雄、温尾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为2630元,由赖银珠负担110元,袁济雄、温尾珠负担2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注: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就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