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芳、张统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芳,张统超,余劲,张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严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张统超,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余劲,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张统荣,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严芳、张统超、余劲、张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案字第856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严芳、张统超、余劲、张统荣应向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9876.53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劲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55号之二501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