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074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薛某,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卫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