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074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薛某,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卫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