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民杰、吴华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民杰,吴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037号申请执行人高民杰,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身份号码:130-185198703053710。被执行人吴华跃,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身份号码:330724-197312251819。原告高民杰与被告吴华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民杰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民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3执60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