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4089如皋市大生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大生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生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陆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征大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众,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生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158739.64元、违约金41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1450元、执行费2398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大生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是本院(2016)苏0682民初4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