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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74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金某,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住新蔡县。原告李某与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思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记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