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与刘运阳、田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刘运阳,田亚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10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树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继怀,该行职工。被告刘运阳,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田亚丽,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麻城市,(系刘运阳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运阳、田亚丽连带清偿借款到期本金101261.4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15.3%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照19.89%计算,直到贷款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5年5月30日,被告刘运阳、田亚丽在我行申请贷款15万元,各方经协商就借款达成一致,同时对期限、利率、担保、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被告在借据上签章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清偿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还下欠我行借款本金101261.4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均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5月30日,被告刘运阳、田亚丽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申请贷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内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本付息(借款前六个月按期只偿还当期利息;;此后期间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被告刘运阳在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田亚丽在借款人配偶一栏签字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清偿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还下欠我行借款本金101261.46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签订上述合同及借款时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告刘运阳所签定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告已按合同交付款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清欠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梅建光支付所欠贷款101261.46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借款用于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经营,现被告刘运阳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被告田亚丽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田亚丽共同承担清偿上述所欠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贷款101261.46元及利息(期限内年利息按15.3%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9.89%计算).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刘运阳、被告田亚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