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方园、彭堂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园,彭堂瑛,戈首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方园,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神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彭堂瑛,女,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戈首莉,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公证处(1999)西民证第374号公证书,于200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彭堂瑛、戈首莉发出执行令,限其在2004年8月2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堂瑛、戈首莉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